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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纳税申报 |
| 办事部门 |
市地方税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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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
| 申报条件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或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无论本期有无应纳、应解缴的税款,都应如期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
| 办理程序 |
受理-审查 |
| 申报材料 |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并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报送有关证件、资料: 1、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 2、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及凭证; 3、税控装置的电子报税资料;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异地完税凭证; 5、境内或者境外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 6、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
| 承诺工作日 |
即时办理 |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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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单位 |
(一)纳税人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二)按照我市市区税收征管范围的划分: 1、本市城区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纳税人,到钦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二分局办税厅税务登记窗口办理税务登记; 2、本市城区范围内的除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以外的纳税人,到钦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一分局办税厅税务登记窗口办理税务登记。 |
| 咨询电话 |
钦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一分局 电话:2839757 钦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第二分局 电话:28218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