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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住建局,钦州港区建规办,市燃气处,市区燃气企业: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住建厅《关于做好2011年度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建城〔2011〕1号)的规定和规范标准,结合我市实际,为严格燃气市场准入制度,现就做好2011年度我市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工作通知如下: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时间
按照自治区住建厅要求,核发2011年度《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企业)》时间为3月1日至4月30日;核发2011年度《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站点)》时间为3月1日至6月10日。逾期不予办理。
二、《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程序和要求
(一)在3月20日之前,燃气企业、供应站点应将填写好的申请表、申请材料(各一式三份)报送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政管理局窗口初审,符合要求的由窗口签署意见按程序报批,经批准后由窗口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站点)》。灵山、浦北县的《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站点)》在当地办理。
(二)在4月15日之前,完成燃气企业的安全技术条件评价(组织燃气专家组实施并出具书面意见)。对申办材料完整、具备安全技术条件的燃气企业、供应站点,我局将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审批发证。
三、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申办材料要求
申请材料必须真实有效(证书原件核对后退还)。统一使用A4纸张复印,按顺序编制目录、页码,装订成册后在封面上加盖企业印章。
(一)燃气企业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含上一年度安全运营情况)。
2.法人代表任职文件、身份证和职称证书;属分支机构负责人,还需提供法人代表委托书和任职文件、身份证和职称证书等。
3.安全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身份证和职称证书。
4.企业员工花名册、企业与员工签订岗位安全生产责任书。
5.从业人员的燃气岗位安全培训、职业技能证书等。
6.成立义务消防队组织机构的文件及人员组成。
7.储配站产权证明、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一年度)。
8.在有效期内的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报告。
9.2010年度液化石油气、天然气“气源检测报告”(每半年一次,共2份)。定检报告应含有“二甲醚”项目检测内容。
10.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安全阀的检测合格报告。
11.2010年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专家安全监督意见。
12.燃气设施改动的送审资料和批文。
13.收集、整理管道燃气工程项目文件资料,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档案的办结资料。
14.燃气企业应急救援预案(另行装订成册)。
(二)供应站点申请材料
1.申请报告。
2.燃气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安全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等。
3.供应站点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法人授权委托书。
4.从业人员的燃气岗位安全培训、职业技能证书等。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
6.上一年度的瓶装气销售统计表(以月计)、工商营业执照。
7.供应站点的内部、外部正面6寸照片各一张。
8.与企业签订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和经营协议。
四、申请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安全技术条件
(一)燃气企业
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被委托人)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全年实施企业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管理,完成隐患排查整改工作任务。
2.燃气设施、安全附属装置等符合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
(二)供应站点
1.燃气企业取得经营许可后,下设供应站点才能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瓶装供应站点安全经营检查综合考核表》考核。
2.瓶库无杂物,配置防静电导电胶板20M2、灭火器8kg2个、固定电话、磅称等符合要求。过夜存瓶不超过3瓶,白天限制28瓶内。
各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严格把关。对逾期不申请核发或未完成隐患整改具备安全技术条件的燃气企业、供应站点,将不予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要求燃气企业的申报材料要清晰、整洁,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整改重报。
附件:1.2011年《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企业)》申请表(点击下载:燃气企业年度核发经营许可证申请表.doc)
2.2011年《燃气经营许可证(供应站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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