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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养殖用海普查、清理、登记 和专项执法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海洋局《关于集中开展养殖用海普查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的通知》(国海管字〔2007〕324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养殖用海管理,规范海域使用秩序,确保我市养殖用海普查、清理、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范围、内容 (一)普查。对全市所有养殖用海逐个进行普查,以宗海为单元,进行实地调查、测量定位,每个养殖用海项目都要填写《养殖用海项目普查情况表》和《宗海位置草图》,按区、镇、村记录在册; (二)清理和专项执法。对无偿用海、无证用海、超面积用海、擅自改变海域用途、到期后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等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对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养殖用海,限期缴纳海域使用金,办理海域使用权证书。对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立案查处,并根据实际养殖情况,限期撤离。 (三)登记。符合办理海域使用手续的养殖用海,依法确权,登记办证。 二、时间安排 从2007年7月至2007年12月止。 三、组织机构 成立钦州市养殖用海普查清理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杨海空担任,副组长由刘权(市政府副秘书长)、梁声余(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林志勇(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洪家明(市海洋局局长)担任,市委政法委、财政局、公安局、边防支队、司法局、海洋局、水产畜牧兽医局、钦南区政府、钦州港区管委、三娘湾管理区管委各1名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海洋局。 钦南区政府、钦州港区管委、三娘湾管理区管委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制订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本辖区养殖用海普查、清理、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钦南区政府负责尖山、康熙岭、龙门、大番坡、东场、那丽辖区近岸海域;钦州港区管委负责大榄坪、七十二泾、金鼓江等海域;三娘湾管理区管委负责犀牛脚镇辖区近岸海域。 四、工作经费 工作经费由市财政在海域使用金中统一安排,各辖区政府拟订经费预算方案,报市财政核拨,以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相关区人民政府(管委)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养殖用海普查、清理、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将此作为推进我市“大港口、大工业、大旅游”三大建设目标的重要内容来抓,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建设和谐海洋的重要举措,周密部署,认真落实,务求实效。 (二)认真落实责任制。养殖用海普查、清理、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要形成政府(管委)负责,海洋、水产等有关部门及镇、村配合、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要抽调专门的人员,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确保工作落到实处。要结合本辖区养殖用海情况,选择重点海区作为工作突破口,先急后缓,逐步推进,确保按时按质完成普查、清理、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任务 (三)加强指导,督促检查。各区人民政府(管委)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普查、清理、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的指导,加强信息沟通,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
附件:1. 钦州市养殖用海普查、清理、登记和专项执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 养殖用海项目普查情况表 3. 宗海位置草图 4. 案件查处情况一览表
附件1 钦州市养殖用海普查、清理、登记和 专项执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杨海空 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刘 权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张创智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梁声余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 林志勇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 洪家明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市海洋局局长 成 员:黄 勇 市公安局副局长 张越滨 市司法局副局长 吴钱仁 市边防支队副支队长 褚之宜 市财政局副局长 庞子程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纪检组长 颜昌平 钦南区政府副区长 梁 波 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委副主任 林继培 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副主任 梁荣好 市海洋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梁荣好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覃波忠、李鹏飞、文齐南、符复扬、杨建邦、温忠发同志担任。办公室设在市海洋局,联系电话:285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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