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钦州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
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
报考普通高中等学校降分录取实施办法的通知

钦政办〔2008〕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中等学校降分录取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三月五日


     钦州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考生和
        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中等
             学校降分录取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市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在报考普通高中、中专和普通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时降分录取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桂政发〔2007〕2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考普通高中、中专和普通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时,按照分数线总分降20分录取。
    第三条 凡户籍在钦州市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考生和双女结扎户女儿考生,报读普通高中、中专和普通中等职业教育学校的,均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包括:
    (一)父母及本人的户口簿;
    (二)父母及本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证明;
    (三)父母双方居住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婚育和收养状况证明;
    (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双女结扎户证明;
    (五)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的证明。
    第四条 证明材料的提交与审核。
    由考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及提交证明材料,再由学校将申请材料报送县区人口计生局。县区人口计生局按照考生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核实意见送县区教育局,县区教育局初审并提出意见后上报市招生委员会。市招生委员会根据县区教育部门提供的材料和县区人口计生部门核实的意见进行审查,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五条 县区教育局应当在学生参加考试前的1个月将材料上报市招生委员会。
    第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局、人口计生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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