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
行政处罚案件案卷质量评查工作的通知

钦政办〔2008〕5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钦州市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6年-2010年)的通知》(钦政发〔2006〕29号)和《钦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2008年工作要点》(钦政办〔2008〕42号)的要求,市政府决定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质量评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案卷质量评查的目的
    全面了解和准确评价我市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工作,发现和纠正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通过案卷质量评查,规范我市行政执法行为,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
    二、案卷质量评查的范围
    全市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或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在2008年10月前结案的行政处罚案件案卷。
    三、组织实施
    案卷质量评查工作按照统一标准、分级组织、严格要求、评查并举的原则,采取各行政机关自查,市政府组织检查并评选优秀案卷的方式进行。
    各县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对本级各行政机关和下级政府的行政处罚案件案卷的评查,并将案卷评查情况报市政府。
    四、时间安排
    案卷质量评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规范行政执法工作阶段,时间为2008年4月-9月,由各行政机关对年内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案卷整理规范,装订成卷(一案一卷)。
    第二阶段为自查阶段,时间为2008年10月,由各行政机关(含各县区政府)对本级本机关的行政处罚案件案卷根据《钦州市行政处罚案件案卷评查标准(试行)》(附件1)进行自评,按要求填写《一般程序案卷评查计分表》(附件2)、《简易程序案卷评查计分表》(附件3),并将自评报告于10月30日前报市法制办公室。
    第三阶段为检查评比阶段,时间为2008年11月,由市政府组织检查组对各行政机关(含各县区政府)的行政处罚案件案卷进行检查、评比(检查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1

           钦州市行政处罚案件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为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案卷评查标准。
    一、基础评查标准
    基础评查标准是案卷合格的基本要素,不设具体分数,但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基础标准内容的,该案卷为不合格案卷。
    (一)被处罚对象确认准确,在主要法律文书中前后一致。被处罚对象名称必须使用全称,不得使用简称。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基本违法事实与主要情节的认定和表述明白、准确。违法事实和主要情节有相关证据证明。
    (三)适用法律正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必须写全称,不得使用简称;条、款、项、目及其内容的引用,必须准确、完整。
    (四)程序合法。主要包括:先调查取证,后决定处罚;决定处罚前向当事人告知其具有陈述和申辩权利;符合听证要求的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并按规定举行了听证;有法定前置程序的履行了该程序。
    二、一般程序案卷评查标准
    一般程序案卷评查标准是卷内文书的基本要素是否齐备、填写是否规范的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法。
    (一)立案阶段(共7分,每项1分):
    1.  有当事人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个人姓名、地址(住址)等;
    2.  有案件来源;
    3.  有案情摘要;
    4.  有立案依据;
    5.  有承办人意见、签名及时间;
    6.  有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签名及时间;
    7.  在规定时间内立案。
    (二)调查取证阶段(共37分):
    1.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持证)共同执法(2分)。
    2.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分,每项1分)
    (1)有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场所记载;
    (2)现场检查内容清楚;
    (3)有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
    (4)现场检查情况记录准确、客观、全面;
    (5)有被检查人的意见及签名。
    3.  调查笔录(共10分,每项2分)。
    (1)要有时间、地点、被调查人基本情况、调查内容;
    (2)要有调查人、记录人及被调查人逐页的签名,如果被调查人拒绝签名,应有两名以上人员签名并予以说明;     
    (3)调查笔录中有涂改之处,应有被调查人按手印、盖章或签名;
    (4)一个被询问人一份询问笔录;
    (5)询问笔录内容完整,规范整洁。
    4.  证据的收集(共10分,每项1分)。有能够证明案件成立或者不成立的证据,应为原件,复印件要有复印经手人的签字。证据较多的,要制作清单。
    (1)调查取证事由正当;
    (2)调查取证地点准确具体;     
    (3)调查提取的证物与案件有关;
    (4)调查取证物品的性状描述完整准确;
    (5)有两名行政执法人员的签名;
    (6)有被调查取证人签名或盖章;
    (7)有行政机关的印章和日期;
    (8)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9)需检验鉴定的受托单位适当、鉴定的内容、目的明确、程序合法;
    (10)检验鉴定的结论明确,有鉴定部门、鉴定人员的签名和日期。
    5.  调查报告或案件处理审批文书(共10分,每项2分)。
    (1)有对案件来源的简介;
    (2)有被处罚人的基本情况;
    (3)有违法事实和证据;
    (4)有处罚的依据;
    (5)有承办人意见、签名及日期。
   (三)审查决定阶段(共35分):
    1.  履行了审批程序,审批表填写规范(5分)。
    文书不规范的视情况扣1—5分。
    2.  履行了告知程序,法律文书规范、齐全(8分)。
    文书不规范、齐全的视情况扣1—5分。
    3.  履行了听证程序,法律文书和资料规范、齐全(10分)。
    文书不规范、齐全的视情况扣1—5分。
    4.  行政处罚决定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集体讨论决定。(5分)
    不规范的视情况扣1—5分。
    5.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书规范(7分)。
    文书不规范的视情况扣1—5分。
    6.  未经批准超过法定期限审结或未审结的案件扣20分。
    (四)送达和执行阶段(共13分):
    1.  送达文书规范,送达方式符合法定程序(3分)。
    文书不规范、齐全的扣1—3分。
    2.  给予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的应有合法票据(3分)。
    实行罚缴分离,管理规范,不规范的扣1—3分。
    3.  强制执行申请文书规范、材料齐备(5分)。
    文书不规范、齐全的扣1—5分。
    4.  有结案报告(2分)。
    文书不规范的扣1—2分。
    (五)案卷符合规范(共8分,每项1分):
    1.  一案一卷;
    2.  卷内目录填写规范;
    3.  卷内材料齐全;
    4.  卷内材料有页码;
    5.  大小规格统一,纸张无破损;
    6.  装订整齐无金属物;
    7.  卷内文字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书写;
    8.  案卷归档及时。
    三、简易程序案卷评查标准
    简易程序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给予的行政处罚。采用百分制的评分方法。
    (一)处罚决定书要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10分);
    (二)有被处罚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地址(住址)(15分);
    (三)有违法行为的具体时间、地点(10分);
    (四)有违法事实和证据(20分);
    (五)有处罚种类和处罚依据(15分);
    (六)有履行方式和期限(10分);
    (七)有告知被处罚人申请复议和诉讼的途径和期限(15分);
    (八)有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名称、盖章和日期(5分);
    (九)处罚后的报告备案。应在作出处罚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写出报告,连同处罚决定书一起报局领导审阅后备案(10分)。
    四、案件质量等级的评定
    (一)得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
    (二)得分在80分以上不满90分的为良好。
    (三)得分在70分以上不满80分的为合格。
    (四)得分不满70分的,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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