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    钦州军分区
关于印发钦州城区2008年“4·22”
防空警报试鸣方案的通知

钦政发〔2008〕22号

钦南区、钦北区人民政府、武装部,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委,市直及驻钦各有关单位:
    现将《钦州城区2008年“4·22”防空警报试鸣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三日     


                 钦州城区2008年“4·22”
                防空警报试鸣方案

    为做好钦州城区(含钦州港区,下同)2008年“4·22”防空警报试鸣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目的意义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以军事斗争准备为牵引,加强人防指挥通信建设,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钦州市人民防空管理暂行规定》(钦政发〔2002〕22号),每年4月22日举行一次防空警报试鸣,目的是通过防空警报试鸣,使广大市民加深了解和熟悉防空警报信号规定,教育广大市民居安思危、不忘国耻,进一步增强国防观念和防空意识,使防空警报系统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
    二、试鸣时间、范围
    防空警报试鸣于4月22日上午11∶00开始,11∶15结束。钦州城区38台防空警报器以统一发放方式进行试鸣。
    三、试鸣信号、发放顺序、方法
    试鸣信号使用全国统一规定的防空警报信号,按预先警报——空袭警报——解除警报顺序发放。预先警报:鸣36秒,停24秒,重复3遍,时间3分钟;空袭警报:鸣6秒,停6秒,重复15遍,时间3分钟;解除警报:连续鸣响3分钟。
    发放方法:由市人防办统一发放防空警报信号。具体如下:
    11∶00—11∶03试鸣预先警报;
    11∶06—11∶09试鸣空袭警报;
    11∶12—11∶15试鸣解除警报。
    四、成立防空警报试鸣指挥部
    成立钦州城区2008年“4·22”防空警报试鸣指挥部。指挥长由市委领导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人防工作的副市长和钦州军分区领导担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防办,办公室主任由苏华春同志(市人防办主任)担任。成员为市人防办、各人防专业队组建单位、钦南区、钦北区人防办等单位的领导。
    五、准备工作和要求
    (一)市人防办于4月15日前完成各警报设置点单位管理人员业务培训。
    (二)市人防办4月20日前对全市无线电遥控防空警报系统设备、器材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检修。
    (三)新闻媒体在试鸣前5日,即从4月17日开始,连续5天免费发布试鸣防空警报公告并刊登有关宣传资料。
    (四)市人防办从4月10日起,在钦州日报、钦州晚报、钦州电视台、钦州电台等各新闻媒体对《中央军委、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进行宣传。
    (五)市公安局于4月21日前完成防空警报试鸣期的社会治安防范工作方案和布置工作,确保试鸣期间市民的生产、生活秩序正常。
    (六)钦州供电局于4月22日前对钦州城区供电线路进行一次检修,确保供电正常。
    (七)钦州日报、钦州晚报、钦州电视台、钦州人民广播电台等新闻单位做好相关宣传报道工作。
    六、经费保障
    防空警报试鸣所需经费由市财政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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