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人事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
关于钦州市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
工作方案的通知

钦政办〔2008〕6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市人事局、教育局、劳动保障局关于《钦州市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七日 


              钦州市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
                 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
          市人事局 市教育局 市劳动保障局
              (二○○八年五月五日)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教育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电〔2008〕79号)精神,为做好我市200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切实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服务力度,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战略高度出发,增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采取措施,挖掘就业潜力,拓宽就业渠道,创新就业方式,积极吸纳、引进、储备一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为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创造良好环境,把我市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场就业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双向选择”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针,加强就业指导,完善政策措施,建立长效机制。
    (二)坚持面向基层的原则。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和就业观;认真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政策和项目;积极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三)坚持服务与扶持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完善高校毕业生配套服务措施,认真开展“一站式”就业服务,进一步落实失业登记、档案托管等政策,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三、工作目标
    (一)贯彻落实有关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政策,进一步完善引导和鼓励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措施,积极拓展毕业生到基层就业规模。
    (二)加强对高校毕业生的公共就业服务,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体系,全面提高就业指导和服务水平。
    (三)进一步深化以社会需求和就业为导向的高等教育改革,加强对大学生实践能力、创造能力、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的培养,全面提高毕业生的素质。
    (四)加强宣传教育,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四、工作措施
    (一)开展积极有效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高校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就业观,帮助毕业生准确把握就业形势,确立符合实际的就业期望,自觉地把个人理想同社会需求紧密结合起来,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二)财政、教育等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我区的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具体办法。
    (三)人事部门要认真检查和落实好毕业生到基层和非公单位就业的相关人事政策,以及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的建设,为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为面向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全面服务。
    (四)加强管理,切实保障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人事部门要加大对人才市场的监管力度,坚决杜绝和查处虚假招聘、就业歧视、坑蒙拐骗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维护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企业工资制度和职业岗位合理确定其工资报酬。督促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合法权益。
    (五)继续配合自治区做好“三支一扶”(支教、支医、支农、扶贫)计划工作,鼓励和引导“三支一扶”大学生到基层、农村、社区服务,充实加强农村基层建设。
    (六)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就业信息网络的建设,充分利用人才市场信息网络,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供求信息的整理和发布工作,与大学生就业市场网、劳动力市场网实现贯通,共同构建毕业生供求信息平台,使就业信息服务网成为高校毕业生获取就业信息的主要渠道。
    (七)加强市场监管,严格规范招聘收费行为。政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应向应届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和举办免费的专场就业招聘会,严厉打击虚假招聘行为,严禁以营利为目的举办毕业生招聘活动。各高校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校园市场,强化校园市场的主体作用,建设规范、高效、有序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体系,严格控制大规模招聘会,加强对招聘活动的安全防范及保卫措施。同时,各高校要进一步加大学校就业网的投入和建设,提高网络层次,扩大就业网服务范围,扩充和完善校园服务网功能,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包括就业资讯、就业推荐、就业指导、就业培训、就业后跟踪等各项服务,并积极开展网上求职招聘活动,努力降低毕业生求职成本,帮助毕业生顺利实现就业。
    (八)按照《就业促进法》关于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规定,教育、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相关机构要加强合作和信息共享,要建立和完善信息需求登记制度、市场信息分析发布制度和网上联合招聘制度,大力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人才市场、人力资源市场相互贯通,实现资源共享。
    (九)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制度。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工作。对离校后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到各级人才交流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求职,相关部门要为他们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并有计划地组织其参加就业见习。回到原籍的应届高校毕业生9月1日后仍未就业的,可到户籍所在的市、县区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落实相关政策;对家庭困难毕业生和零就业家庭毕业生应在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重点就业推荐等方面,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落实。
    (十)各高等学校要积极与人事、劳动保障、教育部门及相关行业部门共同配合,指导高职院校强化对毕业生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参加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大力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努力使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相关专业80%以上的2008届高职高专毕业生离校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促进毕业生就业。
    (十一)人事、劳动保障、教育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协调和支持,积极探索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根据本地实际,选择部分规模较大、条件较好、提供见习岗位较多、积极性较高的企业或行业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为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提供就业见习和就业培训。积极协调落实好见习毕业生的基本生活补助,并免费提供必要的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鼓励企业优先录用见习毕业生,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十二)加强就业指导服务工作,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各高校要进一步落实就业指导人员、机构、经费“三到位”,提高就业指导服务的“全程化、全员化、信息化、专业化”水平。要加强对学生的就业指导,并从2008年起将就业指导课列入学校必修课或必选课。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人员和指导教师的培训,提高就业指导人员的素质。
    (十三)举办形式多样的“双向选择”活动和人才交流会,为高校毕业生提供更多的供需见面机会。组织国有企业、临海工业企业召开接收高校毕业生工作座谈会,登门走访接收大户,动员企业立足长远发展目标,积极接收毕业生,吸纳储备人才;动员非公有制单位和农村的种养大户接收高校毕业生。
   (十四)向企业派遣专业对口的高校毕业生,帮助企业引进急需的人才;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和中小企业工作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鼓励和支持毕业生到农村创办经济实体,鼓励高校毕业生以多种方式为农村和农业提供生产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服务,鼓励高校毕业生回乡参加扶贫和农业综合开发工作。
    (十五)在人才市场设立高校毕业生专门服务窗口,免费开展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推荐、人事代理和人事档案管理等服务,做好高校毕业生党团组织关系、工龄记载、转正定级、职称评定等方面的代理服务。并对灵活就业或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托管、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十六)加强宣传教育,为高校毕业生就业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级各部门要把就业宣传教育作为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和宣传途径,深入宣传国家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宣传各地推动就业的成功经验,宣传大学生基层就业、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引导社会、高校、家长、学生树立行行可建功、处处能立业、劳动最光荣的新型就业观和成才观,在全社会努力营造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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