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人民银行
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监分局关于钦州市
金融业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钦政办〔2008〕8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各金融机构:
    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钦州银监分局《关于钦州市金融业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钦州市金融业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

人民银行钦州市中心支行 钦州银监分局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关于广西金融业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桂政办发〔2007〕156号)精神,进一步引导辖区各金融机构加强和改善对农村金融服务,促进全市农村经济与金融互动发展,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金融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作用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展生产是第一要务。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经济要发展,金融要先行。各金融机构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金融对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内容,认真落实国家支农货币信贷政策,进一步改善“三农”金融服务工作,着力加大“三农”的信贷投入,加大对县域经济支持力度,推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实现农业现代化,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
    二、充分发挥金融业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各金融机构要在认真贯彻执行货币政策基础上,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原则,积极融入中国-东盟“一轴两翼”区域经济合作圈,紧紧围绕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积极落实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结合我市农业资源优势,以支持农村经济发展为着力点和突破口,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以信贷结构调整推动加快农村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步伐,积极支持大力发展粮食生产、优势特色农业、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流通体系建设以及农村科技、文教、医疗等社会事业发展,形成多层次、多渠道支持和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强大金融合力。
    (一)人民银行要加强指导服务工作,引导和协调做好金融支农工作。人民银行要加强“窗口指导”服务工作,综合运用支农再贷款、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利率等各种货币工具,进一步完善扶贫贴息贷款激励机制,鼓励和引导各金融机构调整信贷结构,加大“三农”信贷投入,推动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积极支持发展粮食生产,保障农产品供给,加大对种养业、特色农业和农产品加工的资金投入,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支持发展县域经济,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农业综合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村信用社完善小额信用贷款、小额联保贷款的运作和管理,扩大农户贷款的覆盖面,提高支农贷款的实效;引导金融机构开发满足农民不同特点、不同层次需求的消费信贷产品,积极发展农村消费信贷,活跃农村消费市场;进一步加快和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信用村覆盖面,积极探索培育和增强农民社会信用意识的有效途径,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造良好社会环境。
    (二)强化政策性金融服务功能,拓展政策性支农项目和领域。农业发展银行要认真做好粮食收购与粮食储备工作,促进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和优化粮食品种结构,促进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供给保障能力;落实支持生猪、奶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大力拓展农、林、牧、副、渔领域的政策性支农项目和领域,扶持和促进畜牧水产业规模化和标准化养殖;支持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支持加快“企业+基地+农户”农业产业化经营步伐,提高涉农龙头企业生产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充分发挥龙头企业拉动农业经济增长,促进农民增收的作用;支持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提高商业性金融支农服务水平,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各商业银行要重点支持一批竞争力、带动力强的涉农龙头企业,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积极探索“龙头企业+担保公司+银行+农户”的金融创新方式,大力支持以仓储、配送、分销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现代物流体系建设;积极拓展农户住房、大宗农机具等农村消费信贷,充分发挥信贷拉动农村消费需求增长的积极作用。
    (四)发挥农村信用社的支农主力军作用,支持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农村信用社要充分发挥作为农村金融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纽带作用,扩大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的覆盖面,推进“企业+基地+农户”农业经营模式,探索“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等贷款新方式,积极支持农村多种经济组织发展;积极支持甘蔗、香蕉、桑茧、龙眼、荔枝等种植业,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上,大力支持咸淡水产业发展,切实加强对农村种养业、涉农龙头企业的信贷支持;开办好农村信用卡、代理保险业务等中间业务,满足农村多样化金融服务的需求。
    (五)发挥邮政储蓄资金的支农作用。邮政储蓄银行要结合体制改革,积极研究邮政储蓄资金返回农村的方式方法;积极拓展小额存单质押贷款等业务,为农户及乡镇个体工商户提供融资服务;依托和发挥邮政的网络优势,不断完善在农村的储蓄、汇兑和代收代付服务功能,特别是为进城农民工资金回流农村提供方便。
    (六)充分发挥保险的支农功能。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独特功能,鼓励各保险机构在农村地区设立营业部、营销服务部等各类农村保险分支机构;积极开发农业保险产品,加快推进农业保险试点。支持商业性保险公司进入“三农”保险领域,开发适合“三农”需要的保险产品与服务;积极稳妥开展种养业保险试点工作,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对农户、涉农企业已投保的农业项目要优先发放贷款,有效推动农业贷款与农业保险的合作。稳步推进保险业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改革试点,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
    三、完善配套服务,大力推动农村金融市场发展
    (一)健全和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充分利用中央加大对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财税、资金、市场准入等政策支持,支持农业发展银行拓展商业业务,继续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支持邮政储蓄银行分支机构的组建工作,逐步建立以商业金融为主体、政策性金融为扶持、民间融资为补充、保险担保为保障,符合我市发展水平的农村金融市场体系,为新农村建设提供更多更好的金融服务。
    (二)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信贷管理机制。各金融机构要根据我市农村的特点和发展趋势,建立适合农业经济特点的信贷管理机制。用足用好扶贫贴息贷款等方面的财政优惠政策,增加配套信贷资金;对用于新农村建设的贷款,要适当控制利率上浮的幅度,减轻农民利息负担;简化贷款手续,增强贷款的时效性,便利于农民贷款,贷款期限要贴近农业生产实际,加大信贷支农力度,不断加大对农村经济的支持力度,满足“三农”有效的资金需求。
    (三)改善农村地区支付结算环境。各农村金融机构要着力推进农村地区支付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畅通农村支付清算渠道,提高农村资金清算效率。大力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在农村地区的应用,加大银行卡特别是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的推广和深度开发,及时将电子银行等新兴业务逐步延伸到农村,充分发挥各类支付工具对农村地区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促进城乡支付结算服务的互补,加快构建功能完善、有序竞争的多元化农村支付结算服务体系。
    四、强化措施,着力构建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一)强化金融主管部门职能,优化农村金融运行环境。各级金融监管机构要强化农村金融重点领域和环节的监管,依法维护农村金融市场公开、公平、有序竞争,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不断优化农村金融运行环境,切实保护农村存款人、投资者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二)加强财政资金投入,促进金融资金投向农村。各级政府要认真研究制定财政、税收等政策措施与金融支农的配套衔接机制,加大财政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医疗、教育及农业科技的投入,加快农产品从生产、销售到服务的“绿色通道”网络建设,确保政府农业投入在总量上的稳定增加;加强对支农资金的管理和监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财政资金被挤占挪用;各级政府对政策性农业保费应给予适当补贴,逐步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对辐射带动农民致富明显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税费方面予以适当的减免和优惠。
    (三)加强执法工作力度,维护金融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和司法部门要大力协助金融机构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加大对逃废债行为的打击力度,培育良好社会信用环境,促进农村企业和农户与金融机构建立良好信用关系。
    (四)加强金融政策和金融知识宣传。金融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加强金融政策与金融知识宣传,营造良好的农村金融发展环境。积极做好货币政策和金融法规、条例的宣传、解释工作,推动金融知识普及,帮助农民了解并正确使用金融工具及产品。加强保险宣传,积极开展“保险进农村”宣传活动,提高农民保险意识,推动农村保险业务发展。加强反假币知识宣传与培训,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群众识假、防假、打假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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