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
钦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通知

钦政发〔2007〕1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鉴于《钦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钦政发〔2001〕50号)已实施多年,现行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待遇偏低,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根据国家公务员的合理医疗需求及医疗待遇水平应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的原则,市政府决定调整我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一)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每人每年补助标准:科员以下,补助180元;正副科级,补助240元;正副处级,补助300元;正副厅级,补助360元。
    (二)41周岁以上(含41周岁)及退休人员每人每年补助标准:科员以下,补助210元;正副科级,补助280元;正副处级,补助330元;正副厅级,补助400元。
    二、国家公务员的补助范围、经费来源、使用等按《钦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钦政发〔2001〕5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07年1月起施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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