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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 提案办理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7〕14号
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九日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规定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2006年3月30日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2005年9月14日自治区政协第九届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的有关规定,为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及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议是指: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理的全国人大代表建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由政府系统办理的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 本规定所称提案是指:全国政协办公厅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理的全国政协委员提案,自治区政协、政协提案委交由政府系统办理的自治区政协委员提案。 第三条 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和市人民政府承办;自治区政协委员提案,由自治区政协或政协提案委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和市人民政府承办。 需两个以上单位会办的建议、提案,由交办单位指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 第四条 承办单位认为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提案,应在收到建议、提案10天内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由交办单位重新确定承办单位。 第五条 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制度,实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规范办理程序,提高办理效率和质量。 第六条 承办单位接到建议和提案后,应及时研究制定办理方案,确定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将建议和提案落实到具体经办部门和责任人。对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亲自办理或亲自督办。承办单位确定的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备案。 第七条 对会办的建议和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联系,征求协办单位的意见;协办单位要积极与主办单位配合,及时向主办单位提出办理意见,反馈办理情况。 第八条 承办单位要加强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自治区政协提案委的联系,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沟通,通过座谈会、现场办公会、电话联系等方式,征询他们的意见,通报建议、提案办理情况,争取他们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支持。 第九条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收集整理。 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和自治区政协委员提案,由承办单位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并分别抄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自治区政协提案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 第十条 对会办的建议、提案,协办单位应当自收到建议、提案之日起,1个月内将办理意见函告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统一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十一条 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当分别答复每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从收到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提案之日起,2个月内将答复意见稿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遇特殊情况,至迟不得超过5个月。 承办单位从收到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自治区政协委员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将办理结果答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遇有特殊情况,至迟不得超过6个月。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自治区政协提案委明确交办期限的,以交办期限为准。 第十三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办理结果不满意并要求重新办理的,承办单位应当在收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意见后,1个月内重新办理并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十四条 建议和提案办复结果分为四类: “A”类指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者基本解决;“B”类指所提问题正在解决或列入规划逐步解决;“C”类指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目前不能解决,予以解释说明;“D”类指所提问题留作参考。 第十五条 承办单位在答复建议、提案办理结果时,必须附送《办理建议、提案征求意见表》,并负责回收和向交办单位反馈。 第十六条 承办单位应当在每年8月底前,将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委员提案、自治区人大代表建议、自治区政协委员提案、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的办理情况,分别作出书面总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自治区人民政府分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自治区政协常委会报告、通报建议、提案办理情况。 第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负责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检查、催办、督办。各承办单位也要加强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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