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离休人员医疗管理补充规定
自执行《钦州市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钦政发〔2002〕42号)、《钦州市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补充规定》(钦政办〔2005〕104号)以来,我市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切实得到了保障,但随着离休人员进入“双高时期”,发病率越来越高,钦政发〔2002〕42号、钦政办〔2005〕104号的部分规定已不能适应离休人员看病就医的需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离休人员门诊就医原则上一天只能就诊一次(急诊除外),门诊处方诊次费用实行限额管理,处方诊次费用控制在60元以下。确因病情需要超过控制限额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医保所审批。 二、离休人员住院进入监护病房床位费支付标准每天每床60元。属异地安置人员在居住地选择一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按当地离休人员同等待遇标准执行。 三、凡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内容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四、本规定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