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钦州市离休人员医疗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钦政办〔2007〕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钦州市离休人员医疗管理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三十日


钦州市离休人员医疗管理补充规定



    自执行《钦州市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钦政发〔2002〕42号)、《钦州市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补充规定》(钦政办〔2005〕104号)以来,我市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切实得到了保障,但随着离休人员进入“双高时期”,发病率越来越高,钦政发〔2002〕42号、钦政办〔2005〕104号的部分规定已不能适应离休人员看病就医的需要,结合实际,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离休人员门诊就医原则上一天只能就诊一次(急诊除外),门诊处方诊次费用实行限额管理,处方诊次费用控制在60元以下。确因病情需要超过控制限额的,经定点医疗机构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医保所审批。
    二、离休人员住院进入监护病房床位费支付标准每天每床60元。属异地安置人员在居住地选择一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床位费支付标准按当地离休人员同等待遇标准执行。
    三、凡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内容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四、本规定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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