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
完善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钦政发〔2007〕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管委,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桂政发〔2005〕67号)精神,从2005年开始,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已全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原设立的会计核算中心已不适应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需要。为使市直各有关单位会计集中核算职能转轨到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撤销原来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按部门(战线)设立的会计核算中心。
    二、县区行政事业单位已推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撤销原来成立的会计核算中心;没有推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可维持原有的会计集中核算模式,待实施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后再予以撤销。
    三、撤销会计核算中心以后,有关单位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加强单位财务管理,妥善安置好原会计核算中心人员。
    四、以上工作,务必在2007年6月1日前完成,并将有关情况报市财政局。
钦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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