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政务频道 >>公示公告

钦 州 市 物 公 告

    

──────────────★──────────────


2008年第1号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桂价综〔2008〕18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需要向价格主管部门履行调价备案程序的商品品种(规格)和企业(个人)名单公告如下:
  一、调价备案商品的品种(规格)
     1、面粉(普通、精制)、大米(优质、标一、标二);
     2、面条(清水面、蛋蛋面、长寿面)、米粉;
     3、花生油、调和油;
  4、猪肉(精瘦肉、边肉、统肉)、鲜蛋(鸡蛋、鸭蛋);
  5、鲜牛奶;
  6、饲料(正大康地301猪饲料、麦麸、金钱200鸡饲料);
  7、其他重要商品及服务。
  二、调价备案的批发、零售企业名单
  1、钦州市粮油公司粮油专业市场(钦州市百香粮油加工厂、钦州万隆大米加工厂、钦州莹珠大米加工厂、黄廷飞面制品经营户、钦州遂钦食用油商行、刘一鸣粮油批零、苏坚粮油批零、周德清粮油批零、钦州市大众兽医饲料经营部、钦州鸿牌饲料经营部、李小英饲料批零。);
  2、钦州市星河食品加工厂;
  3、钦州商业大厦;
  4、钦州协盛超市;
  5、钦州市赛格宜家福超市;
  6、钦州市食品总公司;
  上述批发、零售企业(个人)经营属上述调价备案商品的,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钦州市物价局。
  (1)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的;
  (2)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
  (3)三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
  备案内容包括企业名称、提价幅度、提价理由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企业(个人)应当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调价备案程序,违反规定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灵山、浦北县的调价备案商品的品种(规格)和调价备案的批发、零售企业由当地物价局按规定的程序公布。
特此公告。

2008年2月1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返回顶部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