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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结合钦州市的实际拟订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提出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建议,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规范性文件草案。依法对全市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法规的普及宣传教育工作。 (三)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权,对全市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以及职业中介机构、社会培训机构遵守劳动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保险法律、法规、规章行为进行制止或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四)执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依法组织实施劳动争议仲裁的监督检查。 (五)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以及发展预测报告。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城乡就业政策、措施、规划,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以及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就业的规划,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综合管理用人单位劳动力调配,异地招工,政策性安置以及农村招工;负责农民工、技师、高级技师家属“农转非”工作,管理、协调、指导全市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展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就业和市内公民境外就业工作;负责境外人员在市内就业的审核、报批工作。 (七)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职业技能标准和颁布的相关行业标准,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制定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划;规划和组织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制订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工作方案和措施;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 (八)依法执行劳动关系调整基本政策和规定;参与企业改革整顿工作,指导企业劳动用人,分配制度改革,参与评定市级企业劳动模范。 (九)指导全市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和城镇职工医疗、工伤及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行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拟订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发展规划和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十一)拟订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审核工作。 (十二)组织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 (十三)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职工教育培训工作和评先表彰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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