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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审计局是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市长和上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全市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实施,领导、监督本市县、区审计机关的业务。 (二)向市政府、自治区审计厅报告和向市政府有关部门通报审计情况,提出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的建议。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直接进行下列审计: 1.本市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2. 对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市政府和自治区审计厅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报告。 3. 本市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 4. 本市国家机关、行政事务执行机构、事业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财务收支。 5.本市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 6.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 7.市政府各部门管理的社会团体受市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 8.本市由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项目的财务收支;市政府和本市国有控股企业举借外债以及担保的情况。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 (四)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五)组织实施对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负责审计复议受理和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七)组织实施对内部审计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实施对社会审计组织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检查;组织审计专业培训。
(八)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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