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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党和国家关于文化艺术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以及上级文化部门的工作指示;负责提出我市文化方面规范性文件的建设;根据市人民政府委托,起草有关文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研究拟订文化事业发展规划;指导文化体制改革。 (二)管理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扶持代表性、规范性和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归口管理全市性的重大文化活动。 (三)拟订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产业的发展;规划、实施市重点文化设施建设,管理市级公共文化设施。 (四)归口管理文化市场,拟订文化市场发展规划;研究文化市场发展态势,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五)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拟订社会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群众艺术馆、文化馆、文化站的业务建设和文化艺术普及工作;指导各类社会文化事业的建设和发展。 (六)管理图书馆事业,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推动图书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七)管理文物、博物馆事业,研究拟订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监督文物保护、抢救、考古发掘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全市文物、博物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文物事业单位的业务建设。 (八)管理电影发行、放映事业,研究电影市场发展态势,指导农村电影放映工作。 (九)指导艺术教育工作,研究拟定各类文化艺术专门人才培养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归口管理对外文化工作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的文化交流工作。 (十一)承担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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